侯健:大众传播时代的公平审判(2)
——美国有关法律实践评述
侯健
2、 联邦最高法院在抑止以藐视法庭罪惩罚大众传媒言论批评的做法的同时,并将注意力从保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与尊严逐渐转向保护在刑事诉讼中被告的权利。大众传播对被告权利的侵害主要体现在审前对案情的公开报道上。对案情大量的倾向性报道有可能对陪审员的判断发生影响[21],从而使被告不能获得宪法第六条修正案所给予的受到“一个公正的陪审团”审理和第十四条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保障。虽然这个问题早在1807年就被提出[22],但是引起人们普遍的和实质性的关注却是在本世纪五十年代以后。部分原因是电视在此时的普及加强了传媒公开报道案情的能力;更重要的原因是被告以此种保障受到影响为由提起上诉大量出现。这种情形在民权运动之风起云涌的五、六十年代必然引起某些人士包括司法界的关注。这一切都有助于大众传播与司法活动之矛盾重点的转移。从1950年代以来的一些案例即显示了最高法院调和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之矛盾的努力和对策。这可以分为两部分来评述,一部分说明五十年代末至六十年代中期的一些判例思想,另一部分说明六十年代中期至七十年代中期的重要判例。
(1)对于审前报道的影响问题,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展示的思想是,初审法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以使陪审员避免受到任何来自报端的影响,否则所作之有罪判决就要冒被推翻的危险。早在1959年Marshall[23]案和Janko [24]案中,最高法院就以媒体报道了正在接受审判的被告之前科为由而推翻原有罪判决。1961年Irvin v. Dowd案,最高法院全体法官一致同意推翻有罪判决,主笔大法官克拉克(Clark)认为,尽管本案中陪审员自称不受传媒影响,能够作出公正判决,而实际上先入之见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形成,“因为人命关天,所以应在一个不受如此强大的公众舆论之干扰的空间里进行审判——此种要求并不过分”。[25] 1963年Rideau [26]案被最高法院以电视报道了预审情形为由而撤销有罪判决。上述四案全部发回重审。
此类案件中,Sheppard[27]案最为著名也最为重要。它是传媒影响司法最严重、最典型的案例,也是最高法院总结了一系列调和二者冲突之方法的案例。塞姆·谢泼德(Sam Sheppard)是俄亥俄州的一位著名外科医生,1954年因涉嫌棒杀已有身孕之妻而被捕。他自称无辜,其妻之死乃是外人入室将他击昏后所造成。此案公开后,立刻引起全国和地方各媒体的极大关注,有关评论和报道随即铺天盖地而来。在谢泼德被捕前,各报纸就认定他犯有谋杀罪。一篇社论题为“为何警察不侦讯首要嫌疑人?”要求将谢泼德拘押在警察局进行询问。另一篇社论则质问“为何不把谢泼德投牢入狱?”于是,谢泼德被逮捕并被指控犯有谋杀罪。其后,各种形式的媒体仍继续鼓噪。例如,“邻居揭露谢泼德有性伴侣”, “车库发现血迹”,“警方宣称发现谋杀罪新证据”,等等,诸多报道与评论频频出现在有关媒体上[28]。而对于庭审过程,媒体亦紧追不放。记者、照相机、摄像机充斥法庭,在选定陪审员、举证及认定事实等方面,媒体极力施加影响。主审法官为了竞选连任而放之任之,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陪审团的判断不受干扰。此种情形一直持续至有罪判决做出后方才停息。
谢泼德以审判过程被严重干扰为由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当时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在依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获得联邦法院重审其案之前,谢泼德已在俄亥俄州的监狱里度过了十一年的时光。这十一年之中,最高法院的认识有了很大的变化,在大众传播时代保护刑事被告的经验也日益丰富。1966年,最高法院推翻此陈年旧案,主笔法官克拉克在判决意见中极其严厉地批评新闻界的过分报道和初审法官的失职行为,并总结了本可以利用的保障被告权利的一系列方法和策略:“正当程序原则给予被告获得不受外界影响的公正陪审员审理的权利。鉴于现代传媒的煽动能力和将陪审员与有倾向性的报道隔绝开来的困难,初审法院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以保证法律之天平决不会不利于被告这一端。上诉法院有责任对审判情形作出独立的评价。当然,并不存在约束新闻界报道法庭之公开消息的规定。但是,若是审前的倾向性报道有合理的可能损及公平审判,法官应当延期审理(continuance)直至影响减弱,或将案件转移到另一未受传媒沾染之地区进行审判(change of venue)。另外,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绝开来(sequestration of the jury),也是法官本应根据辩护律师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如果审判活动被公开报道而可能失去公正,应令重新审判。但是,我们应记住推翻判决只是治标之道;有效措施乃是那些将偏见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的措施。法院必须采取如此措施以保护其秩序不受外界不当之干扰。检察官、辩护人、被告、证人、法庭工作人员或执行官员皆不得影响法院的此种保护功能”。[29]
从该案中,我们可知,第一,最高法院显示了保护被告权利的小心和周到,并将责任明确加科于初审法官;第二,最高法院虽然谴责新闻界的不当行为,但并没有表示要对新闻自由施加直接限制,更没有因其夸大报道和妄加评论审理中的案件而以藐视法庭罪相威胁;第三,所提出的一系列措施表明最高法院寻求的是一种调和之道,既可以保障被告权利,又不至于缩减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体现了两全其美的良苦用心。可采取的调和措施除了前一段引文所表明的那些以外,尚包括:预先甄选(voir dire),法官和律师(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严格挑选事先不了解案情的“无知者”作为陪审员;作出指示(admonitions to the jury),法官告诫陪审员不得接触大众传播的消息,必须将法庭所展示的证据作为判决的唯一根据[30]。
(2) 从Sheppard案后一段时期看来,联邦和各州法院有意识加强了对被告受公平审判权利的保护。但是,最高法院两全其美的用心并没有被深刻地体会和把握。由于一些调和方法费时费力,由于一种积极遏止大众传播之有害影响的心理的支配,谢泼德案却成为直接针对媒体的限制令不断增多的动因。
限制令(restrictive orders,新闻界则称之为gag orders)是法院签署的旨在限制某种信息流通的命令。限制令有针对诉讼参与人和针对大众传媒两类。前者旨在限制诉讼参与人向外界泄露有关案情;后者则旨在禁止媒体传播有关信息。尽管两者对新闻自由都构成一定程度的限制,但限于篇幅,本文着重考察后者。
针对媒体的限制令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其限制的范围则端视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需要而定,一般而言,是相当宽泛的,例如,限制传媒报道某些特定情节,被告供述或预审记录,以及暗示被告可能有罪或无罪的证据材料等。Sheppard案后,限制令成为法官控制审理中案件公开曝光的常用工具。从1966至1976年间,初审法院大约签署了175个限制令,其中39个直接限制媒体就审理中案件的某些方面进行报道和评论[31]。1975年,一桩轰动性的谋杀案给予最高法院就直接针对媒体的限制令发表意见的机会。
埃文·西蒙斯(Ewin Simants)因涉嫌谋杀一个家庭的全部六人而被拘捕。同Sheppard案一样,此案亦引起全国性和当地媒体的广泛关注。于是,在西蒙斯被捕三天后,辩护律师即要求法官签发禁止媒体发表凡不利于组成一个公正陪审团和作出公正判决的限制令。初审法官签发了一个范围广泛的限制令。内布拉斯加新闻协会(Nebraska Press Association)上诉至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该州最高法院支持初审法院限制令的合宪性,但是将限制范围缩小至以下三个方面:
(1) 被告向执法官员所作的任何供述或承认的情况和性质;
(2) 向除了新闻工作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所作的任何供述或承认;
(3) 其他与被指控者有密切关系的事实。
内布拉斯加新闻协会继续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签发调卷令(certiorari)进行审查。
最高法院全体法官一致认为,此案中的限制令违反了宪法第一条修正案。首席大法官伯格(Burger)代表法院发表意见,他在回顾了有关案例后指出:“贯穿本院有关第一条修正案的诸判决的主题是,对言论和出版的事先约束是对第一修正案权利最严重和最不可容忍的侵犯”[32]。事先约束并非绝对不可以采纳,但应是极罕见之例外而非通常情况。伯格认为,只有一种针对被告受公平审判权利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才可能构成例外情况的合宪根据。伯格把“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转化为一个审判官签发限制令之前必须考虑的三个因素:
注释:
[21]有些学者通过实验发现审前报道对陪审员没有什么影响,或者至少其影响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参见Don R.Pember,Mass Media Law,1996,pp.361-362。但是最高法院谨慎的法官们并不是如此看待的。
[22] Matthew D. Bunker, Justice and the Media, 1997, p.34。
[23] Marshall v. United States, 360U.S.310 (1959)。
[24] Janko v. United States,366 U.S.716(1959)。
[25] Irvin v. Dowd, 366U.S.717,728(1961)。
[26] Rideau v. Louisians , 373U.S.723(1963)。
[27] Sheppard v. Maxwell, 384U.S.333(1966)。
[28] 若干年后,谢泼德的上诉审律师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五卷载有倾向性内容的剪报,以作为谢泼德受公平审判权利受到侵害的证据,见Ronald L.Goldfarb, TV OR NOT TV ,1998, p.10。
[29] Sheppard v. Maxwell, 384U.S.333,362-363(1966)。俄亥俄州重新审理Sheppard一案, 但是这一次审判宣告谢泼德无罪释放。几年后谢泼德去世。
[30] 参见T·巴顿·巴特等著《大众传播法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36-137页。
[31] Don R. Pember , Mass Media Law , 1996 , p.371。
[32] Nebraska Press Association v. Stuart , 427 U.S.539,559(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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